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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CCIN中国煤炭工业网   发布时间:2008-01-28 21:11:44
  

    《煤炭行业自律公约》已通过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理事会(通讯方式)讨论通过。为进一步完善《煤炭行业自律公约》,做好发布工作,我会决定从2008年1月21日开始,再通过中国煤炭工业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煤炭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煤炭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所称煤炭行业是指从事煤田地质勘探、设计、基本建设、生产、设备制造、采购销售以及其它与煤炭相关的科研、教育、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业、机构的总称。

  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自愿加入本公约的单位。

  第三条 煤炭行业从业者应自觉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是公约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本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竞争。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履行行业自律义务:

  (一)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能源供给、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增强节能减排意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回收率,不随意弃采、丢采煤炭资源。

  (三)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住房、失业、工伤保险等手续,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开展岗位培训。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不掺杂使假、制假造假,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六)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

  (七)公约成员单位在自行主持招标投标时,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不违法规避招标,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参加投标,不串通招投标,不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八)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九)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通秩序,在聘用业内其它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九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有关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双方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公约监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检查、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可授予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视不同情况给予内部通告、警告或取消公约成员单位资格的处罚,并适时进行行业谴责,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审议通过后执行,协会各会员单位自动成为公约成员单位。非会员单位接受本公约,均可以申请加入。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在通知公约监管机构后可以退出本公约。

  第十七条 公约监管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以及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记录。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监管机构可以提出公约修改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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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鄂尔多斯市煤炭局 电话:0477-3995633  E-Mail:erdosmt@sina.com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