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English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4-09 10:38:20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上一条:
下一条:
1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主办:鄂尔多斯市煤炭局 电话:0477-3995633  E-Mail:erdosmt@sina.com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