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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4-09 10:38:47
第二十条 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攻法规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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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鄂尔多斯市煤炭局 电话:0477-3995633 E-Mail:erdosmt@sina.com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