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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但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小煤矿,通过技术改造,提升矿井生产能力,改进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收率。此类煤炭企业要委托有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制定技术改造方案,同时足额提取煤矿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技改进度。
4.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要通过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决依法淘汰关闭。对列入关闭淘汰的煤炭企业,要收回和废止各种证照;拆除生产设施,严防明关暗开,死灰复燃。淘汰关闭小煤矿工作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区有关部门督查落实。要全面落实责任制,严格监督,严肃追究,奖罚分明。
5.各盟市要在 2005年 3月底前,制定出本地区整顿治理小煤矿的工作方案。要结合自治区淘汰关闭小煤矿目标,按照具备资源整合条件、不具备整合条件但可技术改造、必须依法淘汰关闭3种类型,对小煤矿进行分类排队,确定工作目标,提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彻底调整矿井规模结构。
6.自治区将以鄂尔多斯市为试点,对参加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并达到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中小型煤炭企业,在集中维简费和安全费幅度上予以优惠,并奖励在小煤矿整合重组、技术改造、淘汰关闭和煤炭产业延伸优化以及就地转化增值工作中突出的企业和个人。
7.对林区、贫煤地区、边远地区的小煤矿,如生产条件具备,可适当降低开采规模,但必须由当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煤炭产品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1.煤炭产品结构要由单纯生产原煤型向能源重化工型转移,加大煤炭深加工力度,特别是大型煤炭企业要加快建设煤转电项目,积极推进煤制油、煤制甲醇、煤焦化等综合利用煤炭资源的煤化工项目,形成煤、电高载能产品,煤、焦高附加值化工产品,煤气化、液化产品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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