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煤矿
春节后复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旗区煤炭局: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经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会议讨论通过的“生产、新建和改扩建煤矿春节后复工验收要求”印发给你们,并请你们及时转发至各煤矿,春节后要严格按照复工验收要求对煤矿进行复工验收,凡有一条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不得复工,待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一、生产煤矿复工验收要求
1、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大证件必须齐全并且要合法有效。
2、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06]14号)第十五条规定,煤矿企业已配备至少三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领导班子中的一名专业技术人员)。
3、煤矿企业要有《煤矿安全规程》第12、13条规定的图纸,并且要与实际情况相符。
4、煤矿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持有安全员资格证)安全生产人员。
5、煤矿企业所有准备入井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煤矿企业有与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并建立了煤矿辅助救护队。
7、对准备生产的工作面已编制《作业规程》,各工种岗位已制定《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已经过有关人员审批并且已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学习、贯彻。
8、煤矿企业有保证井下安全生产所需的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和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各类仪器、仪表要有按期标校的检验合格证。
9、煤矿企业有足够入井工人携带的自救器(隔绝式),且自救器经过有关部门校验合格。
10、煤矿企业有完善的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11、煤矿企业有对井筒、大巷和准备生产的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和排除隐患的记录。
12、凡已形成大面积采空区的煤矿,必须有采空区大面积冒顶防范措施和采空区防灭火措施,并设专人管理。
13、煤矿企业必须有可靠的监测监控系统,并与旗区煤炭局监控中心实现联网。井下各类传感器有按期校验合格证。
井下必须设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的电话。
14、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呆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要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掘进巷道要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15、煤矿企业选用的井下电器设备、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配电网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
16、矿井提升设备(绞车)和使用的钢丝绳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斜井提升要设置“一坡三挡”;立井提升要装设可靠的防坠器,升降人员的罐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1条规定。 斜井或立井提升的矿井要设信号装置,电气信号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79条规定。
17、煤矿企业已安装完善的排水系统,并且要有防治水的安全措施。井工煤矿要安装消防洒水系统,露天及露天灭火煤矿要有洒水灭尘设施。
18、煤矿井下要有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符合有关规定,并有防灭火措施。
19、露天煤矿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工作平盘宽度、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要符合设计要求。
20、露天及露天灭火煤矿排土场位置为设计位置;已呆(灭火)区域已按设计进行回填、复垦。
21、露天及露天灭火煤矿有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灭火)工艺和设备制定的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2、露天及露夷灭火煤矿要有边坡稳定措施,已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
23、采场(灭火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已充填或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有防止机械和作业人员掉入的安全措施。
二、新建、改扩建煤矿复工验收要求
1、新建煤矿要有发改委的立项批复文件。
2、新建、改扩建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初步设计、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安全专篇及土地使用等批复文件必须齐全,并且要合法有效。
3、新建、改扩建煤矿必须按已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
4、监理、施工单位资质要符合有关规定。
5、施工单位已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新建、改扩建煤矿的通风、提升、防灭火、防治水和电气部分的验收按照生产煤矿验收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本复工验收要求未涉及部分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验收。
二O 0七年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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